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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交通事故协商不成自行撤离算肇事逃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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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

 最佳答案:

      #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交通事故的定义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公路、街道或其他道路上运行时引起或所发生的死人、伤人或物件损失的事故。具体来说,交通事故的主体是参与交通活动的人,行为要件是行为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起事故发生,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过错或属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

      构成交通事故的要素包括违章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只有当这些要素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交通事故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分类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微型事故:轻微的车辆刮擦或碰撞,没有或仅有轻微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严重事故:涉及较大财产损失、较重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事故。

      -重大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按车辆类型分类

      -单车事故:仅涉及一辆汽车的事故。

      -多车事故:涉及两辆或更多汽车的事故。

      -行人与车辆事故:行人与汽车发生碰撞的事故。

      -自行车与车辆事故:自行车与汽车发生碰撞的事故。

      按道路类型分类

      -城市道路事故:在城市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乡村道路事故:在乡村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高速公路事故: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事故。

      按事故原因分类

      -驾驶员失误:由于驾驶员的操作失误导致的事故。

      -酒驾/药物驾驶:驾驶员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驾驶导致的事故。

      -疲劳驾驶:驾驶员在疲劳状态下驾驶导致的事故。

      -超速行驶:驾驶员超速行驶导致的事故。

      按责任分类

      -机动车事故: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自行车事故,骑自行车人过失或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行人事故:由于行人过失或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按事故对象分类

      -车辆间事故:车辆与车辆碰撞的事故。

      -车辆对行人的事故:车辆在车行道、人行道压死、撞伤行人的事故。

      -车辆对自行车的事故:机动车辆在机动车行车道和自行车道压死、撞伤骑自行车人的事故。

      按违反交通规则的对象分类

      -机动车事故: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自行车事故,骑自行车人过失或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行人事故:由于行人过失或ping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分类不仅涉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车辆类型,还包括事故发生的道路类型和原因。了解这些分类有助于更好地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是指

请问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和移动现场怎么区分

      ■交通肇事和交通事故的概念

      ①交通肇事的定义: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造成人员或牲畜伤亡、车辆损毁、建筑物倒塌等均称为交通肇事。

      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与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相比,新定义有了明显变化:第一,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第二,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含义基本与国际接轨。

      ■交通肇事和交通事故的区别

      “交通肇事”着重是从人的角度,特别是驾驶员的角度,来描述交通行为。这种行为如果够上追求法律责任,则成为“交通肇事罪”!

      【知识链接】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刑法第133条):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事故着重是从经济损失的角度,来描述交通现象,所以可以分为各种等级。

      【知识链接】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①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②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③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④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综合所述,交通肇事和交通事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从行为人的角度来说,交通事故包括:交通肇事(违法行为)与交通意外。

交通事故导致人死亡,时间长了是不是自动结案了

      不会自动结案,只是时间长短问题,一定会有一个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交通事故导致人死亡,时间长了是不是自动结案了

      不会自动结案,只是时间长短问题,一定会有一个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交通事故协商不成自行撤离算肇事逃逸吗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人为了躲避法律追究,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在处理交通事故实践中,交管部门规定了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6种情形: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适用自行协商解决的,是基于事故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达成的,肇事方的离开说明是得到受害人的同意,并且双方还互留相关联系方式,即不存在肇事人弃受害人、事故现场于不顾的情形。再者,自行协商,属于《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双方自治的权利,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即可。一方反悔并报案的,属于对损害赔偿协议书有异议,可以共同请求交管部门进行调解,也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37613835可以直接起诉。但不属于肇事逃逸的范畴。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肇事逃逸的,在主观上是为了躲避法律追究,但当事人为了及时抢救伤者而离开事故现场的,在主观上部分与肇事逃逸的主观意图存在出入,自然不构成肇事逃逸。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肇事者离开筹措费用是基于受害人的立场考虑,是为了受害人能够得到即使的救助,同时经过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的,说明肇事者并不是借口离开。此时,受害人应当证实肇事人留下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防范潜在的风险。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有些交通事故比较严重的,甚至肇事者自己都处于受伤状态并且无法及时打电话报警或求救的,应当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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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此情形中肇事者虽然存在离开行为,但是其主观上根本不知道发生事故的,即主观上不存在逃逸的故意,自然也不构成肇事逃逸。肇事人这一主张必须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的“不知情”。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有些交通事故现场,群众情绪比较激动,一些肇事者害怕被群众殴打而逃跑的,在逃跑后及时报警的,情有可原,不应当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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