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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绅士-源于英国的职衔

太平绅士

《太平绅士》,此词条收录于04/17,仅供参考

      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简称J.P. )也译作治安法官,起源于十六世纪前,是英国创立的一套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司法辅助制度。英文译意是“和平公证人”或“治安推事”,后正式译为“太平绅士”。

      在中国香港回归前的港英管治时代,太平绅士系由香港总督根据《英皇制诰》第14条的规定,委任对香港社会有重大贡献之人士,以协助政府维持社会治安。1843年,香港第一任总督钵甸乍,特选了44位英国人,组织成立了“英属香港治安委员会”,任命他们为第一批治安委员。后来该职位易名为太平绅士,权力亦得到扩大。1883年12月,中国香港高等法院首位华人陪审员黄胜先生,被委任为第一个华人太平绅士。香港回归后,根据《基本法》,保留了太平绅士制度,改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

      太平绅士的主要职责是视察和监督各类机构,包括惩教院所、羁留中心和其他相关场所,以确保这些机构得到有效管理,防止任何不公平对待或权利剥削的现象发生。他们确保个人投诉得到公平和透明的处理,并有助于改善设施和服务管理的相关问题。 香港的太平绅士分为官守太平绅士、非官守太平绅士和新界太平绅士三种,虽然产生程序和条件有所不同,但在职能和地位上没有明显差异。 在香港已经实施了160多年的太平绅士制度,是一个有效的监督和视察机制。它提供了一个独立的投诉渠道,方便需要的人提出投诉,并确保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跟进。此外,相关决策局或部门也可以参考太平绅士的意见和建议,改善设施和服务管理问题。

      英国的英格兰与威尔士、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和中国的香港地区皆有太平绅士制度,但各地区对太平绅士的定义和要求皆有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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