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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公布的城市荣誉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此词条收录于12/27,仅供参考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由国务院确定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

      1978年2月,第五届全国政协为贯彻中央拨乱反正的精神,开始组织对全国各地的文物保护情况作专门调查。1980年7月,萨空了在第五届全国政协第十次常委会上进行了发言,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出了尽快制定文物保护法的建议。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由此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制度初步建立。198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定地位正式确立。1986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38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94年1月,国务院公布第三批37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截至2023年9月,国务院已将143座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城市的特点主要分为:历史古都型、传统风貌型、一般史迹型、风景名胜型、地域特色型、近代史迹型、特殊职能型七类。截至2023年9月,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地区分布特点为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居多,总数为65座;其次为西部地区,总数为43座,中部地区占35座。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中国旅游网络体系中具有旅游目的地、旅游集散地和旅游中心枢纽的功能,对所在城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历史文化名城,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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