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宣布政使-明初设立的文官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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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宣布政使,官名。从二品,掌管一省的财政、民政。明初,沿元制,于各地置行中书省。明洪武九年(1376年)撤销行中书省,以后陆续分为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全国府、州、县分属之,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1人,与按察使同为一省的行政长官。宣德以后因军事需要,专设总督、巡抚等官,都较布政使为高。清代始正式定为督、抚的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与专管刑名的按察使并称两司。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均为从二品。但江南省(后分为安徽、江苏两省)、陕西省(后分为陕西、甘肃两省)和湖广省(后分为湖南、湖北两省)设有两布政使。二司的长官布政使和按察使,俗称藩台、臬[niè]台。一般省里设有三司,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第三个负责指挥军事,很少参与地方政治,故很少提及。
布政使主要主管一省之行政和财赋之出纳,可通过特旨除授、廷臣推荐、吏部开列具体等方式选任。按清制,可升为太常侍卿、光禄寺卿、太仆寺卿、各省巡抚等官职。
品级
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司之初,定置1员,正二品。洪武十三年(1380年),降为正三品。洪武十四年(1381年),改设2员,称左右布政使,皆正三品。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升为从二品。明惠帝建文中,又仅置1员,仍称布政使,正二品。明成祖即位(1402年)恢复建文未改前之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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