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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理论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此词条收录于12/29,仅供参考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2][4]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内容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2]社会保障以国家或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作为依据。[5]

      从古代的宗教慈善到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再到19世纪德国和20世纪美国的社会保险立法,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2][4]1948年英国成为首个“福利国家”,随后欧美多国效仿。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定义并规范了社会保障的内容。[2][4]至20世纪50年代末,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发展中国家则多在二战后开始建立相关制度。[6]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分为福利国家模式、社会保险模式、个人账户储蓄模式这三种模式。[4]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有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促进国民福利。[7][8]

      国际上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主要有四种类型:集中统一型(如英国),统分结合型(如法国),分头自治型(如德国),市场运作型(如智利)。每种类型涉及统一管理、职能分工、分头自治或民间参与等不同特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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