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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督察区-1937年湖南省内划分的地级行政区

湖南省行政督察区

《湖南省行政督察区》,此词条收录于01/05,仅供参考

      湖南省行政督察区是指1937年湖南省内划分的地级行政区,(1936年西安事变,1937年进入全面的抗日卫国战争,湖南成为大后方提供重要物资来源),当时湖南省划分为:直辖的长沙市和第一到第九行政督察区。

      国民政府时期,在省以下县以上政区划分行政督察区,以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行政院颁布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和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行政院颁布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为依据。1937年的湖南省分为:直辖的长沙市和第一到第九行政督察区。由于用序数冠名带来弊端,到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区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区”,湖南省第六行政督察区改名“邵阳行政督察区”。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湖南省增设一个行政督察区(第五行政督察区,治所益阳县,辖益阳、安化、湘乡、宁乡、汉寿、沅江等6县)并变更行政督察区次序,原驻郴县的第八行政督察区变更为第三行政督察区,原驻零陵县的第九行政督察区变更为第七行政督察区。

      1952年11月,益阳专区建置撤销,原辖宁乡县划属湘潭专区,湘乡、双峰、涟源3县划归邵阳专区,益阳、桃江、安化、汉寿、沅江5县及益阳市划归常德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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