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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批准的美国法案

宪法第一修正案

《宪法第一修正案》,此词条收录于01/15,仅供参考

      宪法第一修正案(英语:First Amendment)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该法案自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宪法第一修正案适用于美国政府包括联邦、州及地方政府的各个机构,但是对于私人机构则不适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英国的宗教及世俗权威对于表达自由并不宽容。虽然早期到达新大陆的移民中有很多人是为了逃避欧洲的宗教和政治迫害,但在这片新大陆上定居下来之后,和英国的情形相似。在殖民地争取独立的过程中,许多源自英国的“旧制度”都成了反抗的对象,而要求将言论和出版自由原则写进各州宪法性文件的呼声也随即出现。1776年6月,美国弗吉尼亚殖民地立法机构通过了由乔治·梅森起草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其中第12条写道“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绝不能加以限制,只有专制政府才会限制这种自由。”同年9月通过的宾夕法尼亚州宪法也包含一个《权利宣言》,其中第12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和发表他们观点的自由”。1787年9月由制宪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草案,本身并不包含保障公民权利的权利法案。但是,在制宪会议的最后几天,有代表提出应该在联邦宪法中加入一个权利法案。1788年6月21日,联邦宪法得到13个州中9个州的批准,从而正式生效。1789年3月4日,第一届国会召开。当选为第一届国会众议员的麦迪逊积极推动《权利法案》的出台,于同年6月8日向众议院提出了20条修正案。在经过辩论并对麦迪逊的提议进行修改之后,众议院于1789年8月24日通过了17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被提交到参议院之后,参议院又将其缩减为12条。此后,两院又针对这12条修正案的内容进行了辩论、修改。9月25日,这12条宪法修正案最终获得国会通过,并交由各州批准。1791年12月15日,弗吉尼亚成为第11个批准宪法修正案的州。国会通过的第3条修正案,则成为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开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它以宪法的成文形式,规定给予民众极大的民主权力和新闻自由,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传播自由体制的确立。第一修正案是争取良心自由抗争史上的一个重要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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