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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培训课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风险范围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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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培训课件

 最佳答案: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概述

      -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或实现程度降低的风险。

      - 特点:包括复杂性、多变性、专业性和动态性。

      - 种类: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环境风险等。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识别

      - 方法:专家调查法、风险清单法、流程图法、事件树分析法等。

      - 步骤:收集资料、分析风险因素、评估风险影响。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

      - 流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监控。

      - 策略: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控制和风险接受。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典型案例分析

      - 案例一:工程延期风险,分析工期延误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 案例二:设计变更风险,探讨设计变更带来的损失和防范措施。

      - 案例三:工程质量风险,讨论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 案例四:安全事故风险,分析安全事故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 合同签订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进行风险评估。

      - 合同履行中: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监测风险。

      - 争议解决: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未来发展

      - 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 智能化: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

      - 专业化:加强风险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实践经验积累。

      通过培训,参与者将能够掌握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知识和技能,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降低项目风险,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培训课件

建筑合同风险有哪些,建筑合同风险包含什么内容

      建筑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主要通过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来确定。合同风险,即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直至终结整个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可能引起损失的风险。

      这种风险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存在,但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承包人所要承担的合同风险远远大于发包人。如何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带来的损失,避免或减少因合同条款粗放、风险预防不明确等因素产生合同纠纷,直接关系着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1、建设工程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分析

      合同模式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程度。如按照建设模式,建筑工程合同可以分为EPC、BT、BOT等,对于发包人而言,签订三种合同所需承担的风险依次增大。另外按照计价模式,建筑工程合同通常可以分为三种: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承包人而言,签订三种合同所需承担的风险依次减少。在合同签订阶段,发承双方首先需选择合理可行的合同模式,从而使各方的目标达到一致。

      合同内容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原则。在合同签订阶段,发承双方还需在合同条款中对风险进行预测和定义,并就风险责任分配和落实。如为应对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考虑到市场价格异常变化的风险,依据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

      发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尤其需规避合同缺陷导致的风险,应重点审查合同对于承包范围、合同价款、质量标准、施工工期以及工程变更、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风险转移等内容的约定。

      2、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风险分析

      随着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制造商、运输商、服务商间合同的签订,工程风险被逐步分散转移至建设参与主体。

      承包商对工程建设的成果具有关键影响:一旦承包方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项目管理乏力、风险管控滞后等因素,难以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经济、技术、工期、质量、安全义务,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监理人对工程建设的效率具有把关作用:其行为失责可能带来检查、联络失误风险以及逾期验收、试车、发出指示和批文风险,影响合同顺利履行。供应商则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具有直接影响,所供应材料的质量、品牌、规格、型号、运输、结算都可能造成履约风险。针对各参建主体可能带来的合同风险,发包人应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得到有效管理。

      与此各参建主体也可能面临来自业主的合同风险,如逾期答复、审批、验收、接收、支付的风险以及未及时提供开工条件、提供资料存在错误疏漏、设备规格不符合要求等。针对源自发包人的合同风险,承包人应提高警惕,积极通过工程索赔等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如总承包商向业主就商务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进行索赔。

      3、建设工程合同变更阶段风险分析

      由于建设工程的不可逆性以及投资大、周期长等特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往往呈现连续性、多变性等特点。因而即使合同签订再完备、参建主体再尽职,工程建设中也总会出现意料之中或意料之外的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颇为常见,也常常伴随有风险因素。为保证合同更好地履行,发承双方一方面应避免“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这一情况出现,另一方面也应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一般为订约时无法预见、由不能预料的重大变故引起、不可归责、使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的情况,该情况下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一旦产生合同变更,承包方的风险便向发包方转移。发包方需做好变更合同量清单的审查与处理、变更价款确定等工作,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引导承包方更有效率地履行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阶段的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三种情况。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能面临损失分配风险、质量问题处理风险、质量责任划分风险等;承包人则可能面临价款结算与支付风险等。发承双方应敦促对方按照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契约,以及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可谓是工程管理的首要对象。而在当前,我国建筑业仍普遍存在合同风险意识淡薄,对合同风险识别、估计、评价、应对乏力等问题。监管部门应通过合同管理制度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建筑市场主体也可充分利用保险等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合同风险损失。

工程合同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有,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发包人拒不支付价款的风险;以及发包人不按约定提供材料、场地等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风险范围包括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

        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及违反建设工程法定程序的风险

        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内容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据,因此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发包人、承包人如果违反以上这些法定程序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

        建设部《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的,或应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本身不合法,即合同标的物不合法,所签订的合同也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合法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4、违反有关转包规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的行为。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与业主及转包者的资质纠纷。

        5、“黑白合同”引起的风险

        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也最终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6、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计价类型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就建设工程价款类型做出详尽规定,具本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及可调价格的方式确定。不同的建设工程应选择不同的价款类型,并做出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固定价格约定合同由于工程价格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小,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大,故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往往采取这种合同方式。

        7、工程款支付的风险

        拖欠工程款是建筑市场久治不愈的顽症,从某些政府工程到房地产开发商,都不同程度地打出拖欠工程款的黑牌、损害施工企业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迫使一些农民工用跳楼、跳河等极端方式催讨血汗钱;一些政府工程在贪腐官员操纵下,在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弄虚作假、中饱私囊,使工程款拖欠一度愈演愈烈。工程款支付成了最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之一,严重困扰和损害着施工企业的权益。

        8、垫资工程的法律风险

        垫资工程是指承包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发包方通常采用“黑白合同”、“质量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借款合同”等形式来签订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经常因垫资过多,面临很多来自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贷款银行的压力。此时,承包方既要筹集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又要面临因自身违约需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风险,于是有的承包方可能会采取偷工减料、降低施工标准,或干脆将工程进行整体转包的方式来转嫁风险,采用这种做法更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更大的风险境地。

        9、材料价格风险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材料供应有发包人自行供应或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标准采购两种方式。一般而言,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的70%左右都是材料成本,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防范材料价格风险。材料价格的起落本来是很正常的,但是对承包人而言,任何一项主要材料的大幅波动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

        10、工程索赔的风险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赔偿内容的条款,防止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发生误解甚至产生纠纷导致索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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