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生效要约(02/23更新)
合同法规定生效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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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生效要约的规定如下:
# 要约生效的条件
- 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中应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如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意图,不能作为要约。
- 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通常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可以是一个或几个确定的人。广告中的悬赏广告属于例外,虽不是向特定人发出,但可视为要约。
- 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需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受要约人了解后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 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可能了解其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以明示方式发出:要约应明确表达,让受要约人能够清楚知晓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 要约的生效时间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而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 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通过某种方式阻止要约生效。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要约或者和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
- 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可将该要约取消。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履行做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 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的原因包括:承诺期限届满而没有承诺;要约被要约人撤销;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