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搬运装卸与运输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搬运装卸与运输服务
最佳答案:
第二十七条搬运装卸是指在车站、港口、货场和厂矿等货物集散场所进行的为运输车辆搬运装卸货物的作业。运输服务包括客货站场服务、客货运代理、仓储理货、货物运输包装、中转联运、运输信息配载、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员及其他道路运输主要从业人员培训等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搬运装卸,确保作业质量和安全。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搬运装卸货源,不得强行搬运装卸。
第三十条客货运站场经营者应与进入站场营运的经营者签订合同,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和设备,为乘客和车辆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一条运输配载和信息咨询服务经营者应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供服务,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十二条货物仓储经营者应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对货物进行分类存放,确保货物完好无损。货物包装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第三十三条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行业管理。制定技术标准、教学大纲以及管理办法,规定教学设施和教学人员条件,并实施监督检查。汽车驾驶员培训应按照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教学大纲进行,报考驾驶员应经过培训后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公安部门核发驾驶证。国家规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汽车驾驶员培训,公安、交通部门不得开办汽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扩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经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开业与歇业、旅客运输与货物运输、汽车维修、搬运装卸与运输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该《条例》第41条决定,废止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