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介合同金额(民法典规定房屋中介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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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介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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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中介合同的具体金额,而是提供了中介费收取的原则和框架。具体如下:
中介费收取原则
- 合理确定:中介机构应根据中介服务的性质、质量、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 合同约定:中介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情形等事项。
- 公平公正: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中介费支付情形
- 中介促成交易: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 未促成交易: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手房中介费参考标准
- 房产总值在人民币十万元以内(包括十万元整):收取总成交价的百分之二作为手续费。
- 房产交易金额位于人民币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包含一百万元整):按成交总额的百分之一进行计费。
- 房产价值超出一百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仅会收取其总价的千分之五作为手续费。
《民法典》对中介合同金额没有具体规定,而是强调要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民法典对房屋买卖中介佣金计算方式的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产买卖中介费用通常按照每宗业务进行计算,具体费率在房屋成交价总额的0.5%-2.5%之间,买卖双方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协商确定。
若成交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则按2%收取中介费用;
如成交额在10万元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则按1%收取;
而当成交额超过100万元时,则按0.5%收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国家对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房产交易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房产交易额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1%收取;房产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民法典规定房屋中介费多少
房屋中介费主要是在法律规定和业内习惯的基础上协商数额。一般情况,房产交易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含100万元)的,按1%收取;超过100万元金额以上的按0.5%收取,中介收取服务费,应按每宗交易额计算。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