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报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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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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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审流程
1. 协商与签订
-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制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 草案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 提交报审
- 用人单位应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所需材料包括合同文本、协商双方代表名单、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
3. 审查备案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程序正当性。
- 审查时限通常为15个工作日,部分地区提供在线办理和预约服务。
- 审查无异议后,发出《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合同即行生效。
注意事项
- 时限要求: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协商、签订和报送,避免延误导致合同无效。
- 材料准备:确保提交的材料齐全、准确,符合法定要求。
- 法律遵循:合同内容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以上流程,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得以合法审查备案,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如何制定基层工资集体协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自主决定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工资集体协商。
第四条工资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条款,应符合工资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县(市)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适时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咨询,对参与协商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核登记,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协议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内容
第七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协商双方应坚持平等、互利、合作;
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使职工工资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企业效益下降,工资水平相应降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
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工资协议的修改、变更条件;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工资协议生效的起止日期;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10,双方有相同的人数,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或由工会组织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协商双方也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担任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第十一条职工首席代表,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本方协商代表研究确定。企业首席代表,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担任。协商代表中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执行主席。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紧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严格遵守协商的规则和纪律,履行代表职责,对协商范围内的问题发表意见,不得使用侮辱、谩骂等损害他人尊言的话攻击对方。任何情况下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协商双方不得威胁、收买、欺骗对方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积极了解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知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十七条协商代表因特殊原因空缺的,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推选或指定新的协商代表。
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和工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应写明准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企业或工会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协商前1个月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在协商前,职工代表应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意愿和要求,并全面掌握由企业提供的以下情况:
国家、省、市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参考水平;
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最低工资标准;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企业实现利税、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限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一条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代表不得担任记录员。
第二十二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过程,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五章工资协议
第二十三条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协议。
第二十四条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协议草案经审议未获半数通过时,协议双方代表应在10日内对协议草案再次进行协商和修改,并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协议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协议的内容、协商双方资格和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的修改意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于15日内重新报审;
工资协议核准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
工资协议审核登记申请报出15日内,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也未接到修改通知的,视为核准。
第二十八条对经审核通过的工资协议,协商双方应于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调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足以影响原工资协议的执行或导致工资协议不能履行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可对工资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修改、变更后的工资协议须在10日内按管理权限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解除工资协议应在10日内向审核该协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工资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工资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工资协议立即终止。企业和工会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3个月内,向对方书面提出次年的协商意向书,进行新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原工资协议期满,新工资协议尚未生效期间,原工资协议继续有效。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因拒绝协商或因签订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按管理权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调解,并于30日内完成调解,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因履行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工资福利处
1.负责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拟定工资总额两低于和自主确定工资有关政策,制定全市最低工资政策及标准,拟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价位及人工成本政策并负责发布,拟定全市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政策并负责实施。
2.负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定按生产要素分配、企业经营者收入、工资集体协商等政策。拟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制定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政策,审核企业岗位劳动评价标准及方案。
3.负责综合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待遇工作,制定并调整各种节日假日待遇以及丧葬费、救济费等,制定女工四期保护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政策。
4.负责工作时间及定员定额管理工作,拟定工时管理政策,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5.参与评定企业市级劳模工作,参与制定房改、供热等改革政策,参与企业效绩评价等工作。
6.负责知青工作,妥善解决知青遗留问题。
职业技能培训处
1.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法规草案、政策措施。
2.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合理规划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指导和监督执行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对未列入国家标准的职业,组织制定本市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综合管理和分类指导职业资格考核、证书核发工作。
3.综合管理全市各类职工培训工作,制定规划和措施;制定技师和高级技师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及实施办法;指导区、县及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监督检查。
4.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制定相关的表彰、奖励政策以及竞赛规则。
5.负责制定我市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6.综合管理本市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开办、撤销及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工作;负责技工学校的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就业指导和学籍管理。
7.制定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校长(主任)任职资格培训、教师专业培训、学历培训和继续教育;推行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制度;组织本市技工学校教师职称系列教师职务评聘工作。
8.负责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材建设规划及评估认定工作。
9.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并制定实施办法。
10.指导和管理市技工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天津市职业培训协会和技师协会的工作。
信访处
1.受理用人单位、职工和群众的信访、电访、人访,包括为民服务专线电话、市长电子信箱、市长批转信件等事项。
2.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信访案件;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交办或转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落实。
3.综合统计、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为制定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4.协调、指导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部门工作,拟定信访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5.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测、预控、预报工作,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工伤保险处
1.拟定本市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拟定工伤(含职业病,下同)保险覆盖范围和社会统筹的费率政策。
3.?拟定工伤认定程序、标准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工伤认定工作。
5.拟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康复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
6.拟定工伤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项目及给付标准。
7.拟定伤残职工康复治疗的标准及管理办法。
8.拟定工伤预防管理和安全奖励办法。
9.负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政策法规处
1.制定劳动保障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报审工作;负责局发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解释、批复工作;组织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负责实施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劳动保障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4.指导、管理全市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工作,对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劳动保障综合配套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领域的科学研究和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指导劳动保障各学会、协会工作。
7.负责拟定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就业(失业保险)处
1.拟定劳动就业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贯彻国家就业方针,制定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和社区就业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就业工作。
3.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制定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就业登记、招工备案政策并组织实施。
4.制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训练、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5.负责就业经费、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6.负责社会劳动力资源管理和统计,制定失业预警、预测政策和措施,监控城镇失业率。
7.制定本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及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
8.制定境外人员进津就业和本市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9.指导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就业训练中心的工作。
10.拟定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11.拟定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复核工作。
12.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管理、监督。
13.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养老保险处
1.拟定全市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费率调整和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3.拟定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待遇项目、支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4.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5.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拟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6.拟定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政策并负责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7.拟定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政策。拟定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提前退休审批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负责城镇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岗位工作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
农村社会保险处
1、制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政策,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方针政策的宣传,指导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工作。
3、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4、负责拟定调整增缴及发放标准。
5、制定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计划和表彰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处
1、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3、负责劳动保障法律社会监督机制的外部协调工作。
4、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法人员着装、证件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工作。
6、指导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处
1、负责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划、政策法规草案;
2、负责对全市劳动关系现状的调查分析,指导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提出协调劳动关系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拟定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政策法规,综合管理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
4、负责指导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业务工作;
5、负责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织建设规范,并实施监督检查;
6、负责制定全市仲裁员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
7、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宣传和服务工作;
8、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9、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1.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规则、政策和制度。
2.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情况。
3.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4.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负责制定从事社会保险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标准及培训规划。
5.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并实施监督。
6.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征缴、管理、使用和运营中的违纪案件。
7.负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医疗(生育)保险处
1.拟定本市医疗、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对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负责医疗、生育保险资金监督工作,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3.协调医疗单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
4.进行医疗、生育保险调查测算,确定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费率。
5.拟定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6.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
7.拟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
8.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
9.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的审定标准、审定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
10.拟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待遇政策及标准。
11.拟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福利待遇政策。
12.拟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13.拟定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14.拟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15.拟定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16.拟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17.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及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行政工作。
18.负责市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纠纷调解小组办公室工作。
19.负责市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0.参与全市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