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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合作合同(合作协议和合同区别?)

本文目录:

建设项目施工合作合同

 最佳答案:

      合同组成

      - 合同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

      - 通用合同条款:根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作出的原则性约定,共计20条,涵盖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等方面。

      - 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根据具体建设工程的特点及情况进行调整。

      合同主要内容

      1. 工程范围:明确施工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2. 建设工期:包括开工和竣工日期,以及工期总日历天数。

      3. 工程质量:约定工程质量标准,通常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 工程造价: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签约合同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金额、暂列金额等,并明确合同价格形式和支付方式。

      5. 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方需及时交付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

      6.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明确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及责任。

      7. 拨款和结算: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等。

      8. 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进行约定。

      9. 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10. 相互协作条款:约定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协作义务,如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及时检查验收等。

      注意事项

      - 施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

      - 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履约情况,了解发包方的资金实力和信誉,以及承包方的资质和能力。

      - 在签订合应确保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全面了解建设项目施工合作合同的基本框架和要点,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建设项目施工合作合同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怎么避免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与应对办法-工保网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是建筑企业为提高企业生产力所采用的一种经营模式。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转交由企业内部人员进行实际施工,内部承包人自负盈亏,施工企业则收取一定管理费。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优点是可以充分调动施工企业内部员工积极性,释放企业生产力,支持企业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多线操作盈利。但在实践操作中,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却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存在的风险隐患

      事实上,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尚未对其有过系统的规定,但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其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这一管理模式常常涉及“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法律风险问题,不仅致使原本的内部承包合同归于无效,还为企业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

      具体而言,这种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内部承包人的资格择选与日常监管中。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对承包人资格的择选缺乏严格的审核标准,通常就是“谁承接到工程业务,谁就是项目经理,谁就可以进行内部承包”;同时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缺乏对工程项目与内部承包人的日常监管。过于粗放式的管理,最终可能导致以下问题出现:

      违法分包、转包与挂靠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内部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并不过多干预项目经理具体的管理工作;加之作为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承包工程自负盈亏,因此一些项目经理为了追逐利益,与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或是缺乏管理能力与风险实力的“包工头”合作。

      这样一来,原本的内部承包工程性质就变成了“违法分包、转包与挂靠”。同时这些良莠不齐的“合作者”一旦出现事故问题,大多没有能力对后果负责,往往一走了之,将“烂摊子”丢给企业,为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内部承包人权力隐患

      在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中,作为承包人主体的项目经理身份十分特殊,他既作为项目合作者与企业关系对等,拥有对承包项目的管理权力,又作为企业管理者,拥有对外代表企业履约屡诺的权力。

      加之,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都缺乏对其相关资质的审查与监管机制。这就导致一旦项目经理人恶意套取工程款,或是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借贷钱款、器具、材料甚至拖欠民工工资,而后一走了之,企业将承担相应的后果,陷入纠纷泥潭。

      如何应对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实际上是一种企业自身管理上的漏洞。对于大多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目前在对内部承包人的资质审核、内部承包合同的条款制定、内部承包项目的日常监管等方面都缺乏相应有效的管理手段。想要应对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也要从这些方面着手。

      内部承包人资质审核

      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整个建设工程内部承包项目的核心,企业应加强对内部承包人的相关审查工作,如人品、信誉、个人能力、从业履历、有无事故前例等等。由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前提条件是内部承包人属于企业内部员工,施工企业要与内部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

      内部承包合同制定

      过往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大多条款内容都过于简单,没有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缺乏相应的奖惩约束限制。部分合同内容中,甚至对合同履约、人员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重要方面一笔带过,形成没有实质意义的“形式合同”。一旦出现相关纠纷,合同条款内容完全起不到作用。在制定内部承包合建企应更详实、细致的制定条款内容,约束内部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内部承包项目的日常监管

      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不代表企业可以从此只做“撒手掌柜”。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内部承包项目的相应日常监管作用,一方面帮助项目经理规避相应的项目风险,协助其顺利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另一方面还应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不定期检查其管理作风、工程质量、工程成本等方面问题。力争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加强自身与工程项目、内部承包人之间的联系,以明确的合同条款约束内部承包人履约自检,有效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属于合法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能够有效释放企业生产力,推动企业发展,但同样存在相应的风险隐患。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一味追求粗放式的扩张,还应加强企业自身的监督管理,十指握紧,才能出拳有力。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补充协议有效吗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投标签订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否则是无效的。

4.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见性的合同条款制约, 可以为最终的工程结算争取有利条件。最常见的合理制约是有关质量、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如某工程项目开工前, 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对质量的要求仅为合格, 而投标单位为了中标所报质量标准为优良, 最终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 约定的质量标准却为合格。而工程结束后实际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优质优价”原则, 建设单位应该按工程人工费的5%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奖励。建设单位想不通, 因为按照合同规定, 该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即可, 而优良标准是施工单位自己的承诺。建设单位原本的出发点是想省去一笔质量奖的费用,但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否奖励的条款, 也没有写明奖励范畴, 现在反而需要付出一笔远远高于预期的质量奖费用,双方发生重大争议。又如: 按现行定额和文件规定, 当单位工程中某些项目被建设单位单独分包时, 总包单位可按一定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总包配合费。而实际情况是, 在目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 争议最多的也正是关于总包配合费问题。如某单层厂房地面由分包单位铺设地砖, 在竣工结算审计时, 业主认为总包单位没有进行任何配合, 按相关规定收取15元/m2的总包配合费不合理。承包单位则认为收取15元/m2的地砖配合费是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合理合法。双方各执己见, 互不妥协。那么这时如果合同中有对这方面的条款制约, 就可以参照合同条款与来执行,避免僵局。上述合同条款制约是业主针对承包商而言。反之, 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也应在条款中有明确的表述, 以显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比如, 由于分包单位(水电、装饰等)的原因使得工程竣工验收时, 质量达不到总包单位所承诺的质量等级, 则不应由总包单位承担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也不能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些都应在合同签订时通盘

      考虑。此外, 现在有些建设单位由于资金不足, 故意借竣工结算审计等理由来拖延付款时间, 而承包商由于有求于建设单位, 常常忍气吞声, 不愿催讨应收款。为此, 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签订时, 就付款时间和进度的违约与索赔等问题, 在合同中进行明确限制, 以维护自身利益。

合作协议和合同区别?

      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其区别角度来说,合作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合同与合作协议是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合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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