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资讯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问题案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本文目录: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问题案例

 最佳答案:

      合同效力问题

      - 案例:某装饰公司与朱某某、某建筑公司、某包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 问题:朱某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装饰公司,因朱某某、某建筑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某装饰公司起诉。

      - 结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某装饰公司可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

      工程款支付问题

      - 案例:某钢结构公司与某环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 问题:工程竣工后,某环保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部分工程款。

      - 结果:法院需根据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及合同约定,判决工程款的支付。

      合同变更与实质性内容问题

      - 案例:甲建筑公司与乙开发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问题:双方签订备案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价款,结算时产生争议。

      - 结果:法院需判断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确定工程款支付依据。

      黑白合同问题

      -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办公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问题: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实际履行的合同,一份为备案合同,因工程款发生争议。

      - 结果:法院需确定应以哪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挂靠与付款主体责任问题

      - 案例:古某与甲、乙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 问题:古某挂靠甲公司承建工程,因乙公司未足额付款,古某起诉要求支付欠款。

      - 结果:法院需明确古某与甲公司的关系,确定付款责任主体。

      无权代理问题

      - 案例:甲公司与丁公司钢材款纠纷案。

      - 问题:周某以甲公司名义购买钢材,但甲公司否认授权,丁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

      - 结果:法院需判断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确定甲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这些案例反映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合同效力、工程款支付、合同变更、黑白合同、挂靠和无权代理等。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流程,以降低法律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问题案例

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案例问题

      朱某与某建筑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工伤自理”。在合同期内,朱某因施工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左大腿骨折,腰部严重受伤。建筑队仅给朱某300元,明确表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朱某经过40多天住院治疗,花费2000多元,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朱某与其父亲前往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朱某与建筑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中的“工伤自理”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双方达成协议,建筑队承担朱某工伤治疗的所有费用,并额外支付3000元工伤期间工资及部分生活补助,负责一年后的第二次手术费用。医疗终结后,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伤鉴定情况另行处理。

      专家指出,《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应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内容严重缺项,影响合同效力。《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中的“工伤自理”条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权益。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朱某与建筑队签订的合同未经平等协商,明显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朱某也未保护自身权益。

      在处理工伤争议时,仲裁委员会强调了工伤鉴定的重要性,其权利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具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执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争议时,遇有工伤鉴定问题,应提交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机构进行鉴定,依据鉴定证明书和法律规定处理争议。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应当裁决: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