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情况说明和合同不符(公司辞退我按我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尝我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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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情况说明和合同不符
最佳答案:
协商修改合同
- 沟通协商:及时与合同相对方沟通,了解不一致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 签订补充协议:若双方同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修改的内容和生效时间。
收集证据
- 保留相关证据:收集所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如通信记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符。
法律途径解决
- 仲裁: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诉讼:若合同未约定仲裁或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寻求专业帮助
- 法律咨询: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制定应对策略。
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身行为合法,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损失扩大。
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应该怎么办?
招标文件与合同关于质量方面有分歧。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地坪表面平整度间隙小于等于3毫米,涂层丰满、表面平整、颜色及光泽度均匀一致;
合同文件的质量要求:涂层表面达到光滑,无裂纹、无分层、无分色、无底色泛出、无脱落现象。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具体情况介绍的也不是很清楚。应该这样诠释:
1、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两者的效力是一致的。
2、招标文件与合同在同一个内容中发生了不一致的情况。
3、分析发生不一致情况的原因。按照正常情况,应当有补充合同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并且书面说明不一致原因的原因、后果、写明与何为标准。原因分析没有列明。假如合同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疏忽的原因签订的,当然以招标文件为准。不清楚招标文件有无关于此的说明。如果有兜底项:以正式合同为准,那么就以合同为准。
4、请提问人分析发生不一致的原因,了解原因才能分析因果,才能判定过错,最后才能确定。
另外此事并不复杂,可以协商调解解决,一般不会诉诸法院。
是我方故意没有在合同上面注明关于平整度的要求,
给我的信息还是太少。现在矛盾的焦点就在于平整度的要求。
合同文件的质量要求:涂层表面达到光滑,无裂纹、无分层、无分色、无底色泛出、无脱落现象。
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地坪表面平整度间隙小于等于3毫米,涂层丰满、表面平整、颜色及光泽度均匀一致;
我们可以仔细对比一下:合同要求的是结果,是一种描述。招标文件的要求更多的是技术上的标准。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只要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就能达到合同上的要求呢?只要有技术指标证明施工时候地坪表面平整度间隙小于等于3毫米,涂层丰满、表面平整、颜色及光泽度均匀一致了,涂层表面就达到光滑,无裂纹、无分层、无分色、无底色泛出、无脱落现象。
另外,合同上的涂层要求个人感觉更多的是主观上的,也是可以辩解的。
以合同为准。
如果签了字盖了章的合同不算数,那你订合同干嘛?所以但那果然以合同为准。当然前提是合同有效。
审核结算时,招标文件结算原则与合同不一致,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为准。
还有一种说法是这样的:如果是国家财政投资的工程,要考虑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因为他背离了招标文件内容另行签订了结算方式。如果是私人企业投资的工程肯定要以合同为准了。
生产物资管理制度
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物资管理工作,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物资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计划、统一订购、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物资管理由供应部负责,采购物资的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物资供应计划编制的原则是:以市场为导向,定货合同为依据,充分考虑到资金、生产能力、配套条件、操作技术等因素,综合平衡,以保证生产需要,不造成积压为原则。
第五条 编制计划的方法:
(一)各部门根据公司下达的生产、技改、基建、维修等计划,如期上报,构成固定资产的,办理固定资产申报手续。
(二)全公司物资采购计划,由供应部根据库存和结转订货资源情况汇总平衡,报公司主管领导。计划中心须有编制说明、需用资金汇总表。
(三)个别临时急需物资,可根据需要编报临时申请计划。
第六条 市场采购物资,由供应部进行市场采购。
第七条 凡产品用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厂日期及有效期限,注明必须随产品带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第八条 函订的合同,须多打印一份留供应部备查。
第九条 订货合同需一式三份,一份交供应部,一份交财务部,原件存档。
第十条 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特殊、急需物资,可先由供应部联系办理,其他手续由用料单位补办。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物资,必须签订外协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做好质量与价格调查,保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诚信可靠,并采取验货付款的方法。
第十二条 物资的分配
(一)供应部根据计划进行分配,及时开具调拨单,通知需求单位领料。
(二)包装物有押金的要随货入库,办理调拨手续时,在入库单上注明押金期限和金额。
(三)凡计划外调拨,对外支援物资,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特殊急需情况下,可先开调拨单发料,审批手续后补。
(四)贵重物资、有毒、易爆品应由供应部部长使用单位主管、公司主管领导审签后,方可开调拨单发料。
(五)五金工具实行交废领新和丢失赔偿制度。
第十三条 物资储备定额和资金定额的制定
(一)主产品、科研和技改、生产辅料、维修等项目所需物资,应制定物资消耗定额,基建用料应制定施工物资消耗定额。
(二)消耗定额由技术部提供,经供应部部长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供应部应根据定额编制物资储备计划,调拨分配,组织限额领
料和物资核销工作。
(四)超消耗定额用料时,要分析原因,经技术部审核后才能发放。
(五)每年对消耗定额应全面检查,验证并修订一次,保持合理、可行。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承办人员必须落实清楚所订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数量及材质等,并负责市场调查,货比三家,就产品价格、技术生产能力、经营诚信度、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向供应部部长汇报。
第十五条 根据初步意见,由承办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工作,由供应部部长和承办人员一起与供方洽谈,谈判签订的合同向有关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签订的正式合同,自留三份,承办人员、供应部和财务部分别留存。
第十七条 承办人员负责产品催交,支付货款,并及时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向部门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回扣。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物资严格遵照计划执行。了解、掌握所购物资的用途、
性能及特点。在保证质量、交货时间和价格合理的情况下,应就近就地组织进货。
第二十条 采购人员必须对所购物资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掌握市场行情,大宗物资采购要执行审价制度,确保优质优价。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合算的基本任务
(一)反映和监督物资订货、采购计划及采购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正确计算物资的采购成本,既保证生产需要,又降低物资采购成本。
(二)反映和监督物资资金动态和物资保管使用情况,按时清仓查库,做到账、物、卡相符。
(三)参加物资储备定额的制定,并反映和监督其执行情况,防止物资超储、积压或储备不足,加速奖金周转。
(四)正确反映物资的实际成本与计划价格的差异,提高产品成本计算的正确性。
第二十三条 物资的计价,采用计划价格。计划单价确定以后不作变动。
第二十四条 制定计划单价的原则是:以实际价格(发票价格)为依据并将该物资应承担的各种运杂费、包装费、管理费、各种税金、浮动价等全部费用一并计算在进货成本中。
第二十五条 物资采购资金的管理。
(一)根据公司任务情况,由技术部下达用料计划,按每个项程计划进行编制。
(二)供应部根据用料计划,按物资类别及临时计划进行编制。计划中必须有编制计划说明、需用资金汇总表。物质(订货)采购计划、资金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供应部落实采购资金指标。
(三)为保证物资的正常供应和明确供需双方的经济责任,应当与订货单位签订订货合同(从市场直接采购的物资除外)。
(四)财务部审核采购凭证,把好资金核算关。
1、采购人员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或供方的发票后,严格审查核对,填制入库单,经供应部及国内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2、采购人员如果发现发票内容与合同不符或货款有误等情况,应在承付期三天内填写拒付理由书,送交财务部,由财务部向银行办理拒付手续。采购人员应及时与供方联系解决。
3、外购物资验收入库时,如果发现短缺或损毁要认真查明原因和责任,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库存物资资金的管理
(一)材料帐的设置和要求:
1、仓库设材料明细账,反映和监督每种物资的收发和结存动态。由库管员负责登记收发结存的数量和金额,并定期汇总登记。
2、财务部按照物资类别设置材料明细分类账,反映和监督各类物资资金的增减和结存。
3、材料明细账要经常检查核对,凡属划价或计算而造成的差错,财务部核实后负责纠正。凡属数量的盈亏,不可在差价内调整。库管员不可自
己调整价差。库管员在算账、结账、报账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财务部负责协助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供应部负责解释。
以上仅供参考!
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可否直接委托
你公司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原招标监督部门提交专门的报告,明确说明施工合同解约的情况以及工程面临的现状,并要求批准你公司直接寻找愿意接手后续施工的承包人。该报告同时应当附有原合同双方的解约协议书,此解约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解决的事实和理由。如施工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的,解约协议书最好报备。根据建设行政工作的实践经验,此类情况主管部门一般均会批准。
这个英语班还能退到钱吗
但是根据合同的转移条款 你可以转移给其他人,你的朋友,享受权利去培训。
公司辞退我按我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尝我合理吗
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是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不是市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