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著作出版合同(出书合同中的“著作权人”和“代表人”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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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著作出版合同
最佳答案:
著作权人的主要义务
- 不得一稿多投。
- 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得剽窃他人作品。
- 按约定期限交付作品。
- 在约定期限内尊重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 按约定的质量和期限出版作品。
- 不得擅自转让专有出版权。
- 支付稿酬。
- 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
- 重印、再版图书时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 因故不能出版时,应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稿酬,并将稿件退还作者。
- 妥善保管原稿件,若原稿件毁损灭失,需承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赔偿责任。
这些条款体现了当时出版合同的规范和对双方权益的保护。
企业委托出版社出版书籍的出版合同属于合同中的什么类型
属于承揽合同。企业委托出版社出版书籍,实际上是将出版书籍的工作承包给出版社一样,实际上是一种定制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
自费出书的流程是什么呢?
自费出书的流程如下:
一、当作者完成书稿,并对书稿有一定的想法后,可以将自己的想法与书稿的基本情况告知一家专业的自费出版公司,双方可以协商出版方案。
二、当出版方案商谈定下以后,作者将完整的书稿以及作者简介交于自费出版代理公司,由公司帮助作者完成选题申报工作。这个工作对于任何一部书稿来都是相当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无论什么书稿,只有通过了出版社的选题论证,才可能得到出版社的批准,最终才能以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发行。
另外,只能通过了选题,才能保证这部书稿是可以出版的,任何人或者公司在刚刚拿到书稿之时或者还未拿到书稿时就大包大揽,保证可以出书,也是一种不负责的承诺,因为书稿的审稿权最终是由出版社来行使的。
三、书稿通过选题后,就需要将原始的文字或者图片通过设计排版加工成具备成熟形态的图书版式。这个工作包括图书内文的排版设计,封面设计等。这些由作者最后校定的书稿,即清样最终还要交由出版社进行最后的签字发稿。
四、当出版社配发了中国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和书号后,整个书稿的基本工作就已完成,由负责设计排版的公司出菲林片;配备单书号出版的图书作品,书号和(CIP数据)都具有唯一性,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丛书号出版的图书,书号为几本书共享,但(CIP数据)是作者唯一的,但目前出版社都不太愿意做丛书出版的。
五、交付印刷厂印刷成书。最后送达作者手中。
很多作者以出书的迅速与否来判断一家自费出书代理公司的优劣,这样是非常片面的。一个公司的好坏,不在于帮书稿找到出版社和印刷厂,让它匆匆面世,最重要的,是要为作者的思想找到一个最适合的载体,让思想因为形态而闪亮,让形态因为思想而不朽,出一本书好书、让自己的作品成为精品才应该是作者要关注的。
速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有些作者出于某种需要对时间有所要求,所以我的观点并不是不顾速度,而是不要让速度超过一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追求出书时间的迅速,同样保证速度的前提下,尽力提升品质。这两方面都至关重要,缺一不可。
扩展资料
古人自费出书故事
自费出书最有名的要数战国时期的政治家吕不韦,他组织麾下门客编纂了《吕氏春秋》一书,是先秦时期一部百科全书式的作品。书编好之后,为了提高这本书的影响力,吕不韦决定“炒作”这本书。他让手下人将书的内容张榜公布,贴在咸阳城门口,旁边张贴布告:如果谁能在《吕氏春秋》一书的内容里增加一字或是减少一字,立即奖赏千金。
这便是成语“一字千金”的由来。当时,“一字千金”的消息传开,引起很大的轰动。史书中没有记载,是否有人挑出了书的毛病,获得“千金”,但可以肯定的是,《吕氏春秋》的影响由此大增,成为中国历史上“杂家”代表作。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自费出书
外国书籍翻译版权及出版社合同的相关问题
出版社请你帮他们翻译是出版社授权与你,当然出版社要和原著商谈好版权授让的情况下,书籍版权问题是出版社与原著商之间的问题和你本身没关系,至于你的权益要和出版社签订雇佣合同,其中的报酬等等一系列问题可以在其中注明。
出书合同中的“著作权人”和“代表人”怎么填?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著作权人就是指作者。
代表人是指作者不只一个人时(合作作者),可以推举一到两个人代表所有作者处理一些出版著作时的事务。代表人可以不填。作者少与三个人时,不必推举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