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合同罪报案材料(合同诈骗罪报案材料范本是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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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合同罪报案材料
最佳答案:
报案人身份证明材料
- 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合同相关材料
- 合同文本:提供涉嫌伪造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真实合同(如有)进行对比。
- 签订过程证据:合同签订时的照片、视频、邮件往来记录等,证明合同系伪造。
证明伪造行为的材料
- 笔迹鉴定报告:证明合同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
- 印章鉴定报告:证明合同上的印章系伪造。
- 其他证据:如证明合同条款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文件、证人证言等。
损失证明材料
- 财产损失:提供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明因伪造合同遭受的经济损失。
- 其他损失:如声誉受损、生产经营受影响等证明材料。
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 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等。
- 相关证据:如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短信往来、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等。
其他材料
- 报案书:详细陈述案件经过、伪造合同的事实、造成的损失及报案请求。
- 相关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明案件与民事诉讼无关或已处理完毕。
在准备报案材料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提高案件立案的成功率。报案人应如实陈述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避免因虚假报案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诈骗罪报案材料范本是怎样的
关于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王某,孙某。
犯罪嫌疑人:刘某。
一、案件事实
报案人王某与孙某系合伙从事钢管、扣件租赁行生意。成立了襄阳市某设备租赁服务部。2012年5月10日刘某以襄阳市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我们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方为刘某提供钢管、扣件,刘某按期支付租赁费用。合同签订后,我们依约向其提供了租赁物,刘某也按约定交纳了五万元押金。起初刘某还陆续支付了4万元租金,自 年 月之后刘某便不再履行合同。截止2013年5月27日止刘某拉走我们的钢管31469.5米、扣件43343套未归还。租金484844元也未支付。我们多次与刘某联系,刘总是拒接电话,不见面,直至 年 月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刘某以伪造的公司名义,已先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骗取我们的信任,与其签订合同,提供租赁物,目前损失高达近百万元。
二、涉嫌犯罪事实及法律依据。
1、刘某虚构某有限公司与我们签订合同,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一)款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犯罪特征。
2、刘某的先支付押金五万元及支付租赁费四万元的行为系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我们信任,给我们造成巨大损失。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三)款之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犯罪特征。
3、 刘某收受我单位租赁物后,拒不支付租金,现又下落不明,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四)款之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的犯罪特征。
三、报案人的损失
报案人基于对刘某的信任为其提供了大量的租赁物,而刘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了我方的财物,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请求贵局对刘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报案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襄阳市公安局
报案人: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合伙伪造合同罪
A与房东签的合同难道不是一式两份吗,A保留好自己那一份合同就好了。如果房东和B女签合同,与A是没有关系的。A有权砸自己的东西。
举报经济犯罪需要哪些证据
经济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多的一类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是涉及到经济的刑事犯罪罪名的总称,任何人发现经济犯罪活动时,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举报经济犯罪需要证据吗?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举报经济类犯罪是需要提供一定证据的,如果没有证据但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也会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要怎样写
一、基本情况部分: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住址等。二、发案经过、线索部分:写清相关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 一、基本情况部分: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住址等。
二、发案经过、线索部分:写清相关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虚假诉讼如何让公安立案
要让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立案,具体步骤:
1、收集证据
准备能够证明诉讼存在虚假成分的证据,如伪造的合同、借条等书面材料,以及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2、明确管辖
确定向哪个公安机关报案,通常是虚假诉讼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
3、撰写报案材料
详细说明案件情况,包括虚假诉讼的发现过程、涉及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并附上证据清单。
4、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将报案材料和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或相关负责部门,民警会对报案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5、配合调查
公安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更多信息或证据,协助查明案件真相。
6、法律途径
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理,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通过法律途径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7、监督程序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其主要区别:
1、参与主体
(1)虚假诉讼涉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合谋。
(2)恶意诉讼则往往是单方行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进行恶意指控。
2、共谋性与对抗性
(1)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原被告双方通过欺骗法院来获取利益。
(2)恶意诉讼则具有对抗性,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恶意行为。
3、损害对象
(1)虚假诉讼可能侵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非诉讼相对方。
(2)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是诉讼相对方。
4、法律后果
(1)虚假诉讼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可能导致刑事制裁。
(2)恶意诉讼则主要采取民事或行政手段处理。
5、民事法律关系
(1)虚假诉讼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2)恶意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可能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面对虚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方法:
1、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
认为对方提起的诉讼是虚假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会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其发现对方提起的诉讼确实是虚假的,会作出判决驳回对方的请求。
2、寻求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专业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服务,帮助当事人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高维权成功率。
3、在庭审过程中积极发表意见和提供证据
能够证明对方的诉讼是虚假的,法院会作出判决驳回对方的请求。
4、向公安机关报警
掌握行为人虚假诉讼的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追究其刑事责任。
5、向检察院举报,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如果发现虚假诉讼,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合同诈骗罪报案材料范本是怎样的
关于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王某,孙某。
犯罪嫌疑人:刘某。
一、案件事实
报案人王某与孙某系合伙从事钢管、扣件租赁行生意。成立了襄阳市某设备租赁服务部。2012年5月10日刘某以襄阳市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我们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方为刘某提供钢管、扣件,刘某按期支付租赁费用。合同签订后,我们依约向其提供了租赁物,刘某也按约定交纳了五万元押金。起初刘某还陆续支付了4万元租金,自 年 月之后刘某便不再履行合同。截止2013年5月27日止刘某拉走我们的钢管31469.5米、扣件43343套未归还。租金484844元也未支付。我们多次与刘某联系,刘总是拒接电话,不见面,直至 年 月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刘某以伪造的公司名义,已先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骗取我们的信任,与其签订合同,提供租赁物,目前损失高达近百万元。
二、涉嫌犯罪事实及法律依据。
1、刘某虚构某有限公司与我们签订合同,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一)款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犯罪特征。
2、刘某的先支付押金五万元及支付租赁费四万元的行为系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我们信任,给我们造成巨大损失。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三)款之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犯罪特征。
3、 刘某收受我单位租赁物后,拒不支付租金,现又下落不明,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四)款之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的犯罪特征。
三、报案人的损失
报案人基于对刘某的信任为其提供了大量的租赁物,而刘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了我方的财物,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请求贵局对刘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报案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襄阳市公安局
报案人: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